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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住房公积金能否挪作它用?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17:14:47 568
  问:

  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由于妻子有病,我曾向公司借款4万元,劳动合同到期后,我尚有7000元借款未还,而我的住房公积金中的存蓄与之相当,公司遂提出以该款抵扣。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依照规定,住房公积金不能任意支配,更无权挪作他用,必须经过特定审批且实行专款专用。本案中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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