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老师随意翻看学生信件,是否属于侵犯学生隐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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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随意翻看学生信件,是否属于侵犯学生隐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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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女儿小雨是初中二年级学生,平时爱玩,不爱学习,学习成绩在班里也不太好。对此班主任老师对我女儿小雨有一些偏见。一天女儿回来后,告诉我班主任老师当着一些同学的面翻了她的书包,并翻出了女儿给男同学的一封信,其实女儿与这个男同学只是好朋友关系,但是老师看过内容后,严厉的批评了女儿,还说女儿不自重,并且不止一次当着同学的面说女儿和男生之间怎么亲密。我曾经到学校去找过这位老师,但是老师说:我这样做是为了学生好。请问: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女儿的隐私权。
答: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根据李女士说的情况看,班主任老师翻阅小雨的信件,并不止一次地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说小雨和其他男生之间怎样亲密,已经构成了对小雨隐私的侵权。侵犯隐私权通常应承担三个方面的侵权责任:一、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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