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不履行恢复名誉生效判决可公告、登报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17: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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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恢复名誉生效判决可公告、登报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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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范某侵犯我的名誉权,我起诉至法院,现在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但是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应该、赔礼道歉,我已经申请法院执行了,法院会怎样给我处理?
答: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范围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及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私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律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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