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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债权转让过程中的,新债权人能否主张适用原债权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09:29:33 147
  问:

  你好,我受让一份债权,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发生纠纷“仲裁:FTAC中国”,我是否还可以直接起诉法院要求债务人按债权转让协议的数额履行义务? 

答:

  债权转让制度,是债权在不改变内容,仅改变一方主体即债权人的情况下进行的权利让与。同时,管辖协议条款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存在,随债权债务关系而移转,具有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特性。 因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管辖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脱离了产生它的缔约当事人,从而独立于具体的债的主体。换句话说,管辖协议对任何进入其指向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均有其约束力,其约束力并不局限于原始的缔约当事人。因此,原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本案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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