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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应否承担赡养责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08:18:26 1076
  问:

  我父母家住农村,在妹妹年幼的时候,由于生活在困难时期且两位老人均体弱多病,不得已将我妹妹托付给同村的亲戚代养,两位老人现已近70古稀之年,年老体衰,生活极度困难,我亦没有更多的能力照料,请问,我父母可否要求我妹妹承担赡养义务?

答:

  你父母是在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的不得为而为,并非不愿意抚养孩子,且托附亲友抚养并非收养,实质形成的是寄养关系。不适用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另,你妹妹虽然是由别的亲戚抚养长大,客观原因上你父母未对你妹妹尽抚养义务,但根据宪法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你父母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你妹妹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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