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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未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否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10:19:28 1648
  问:

  我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原告,被告张某违规驾驶将我撞伤,经医院诊断面部外伤、左眼下外侧伤口2厘米深达骨面、左颧骨骨折、左面部裂伤。我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却遭被告拒绝,理由是我的伤情未构成伤残,被告认为我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且如果通过后续治疗能消除面部疤痕的话也就无需支付我精神抚慰金,请问被告的理由成立吗?

答:

  人身侵权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伤情达到伤残,法院一般会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并不代表构成伤残是获得抚慰金的唯一依据。本案伤者为女性,面部受损给其心理造成较大伤害,应该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次,即使后续治疗能够消除疤痕,对这期间原告承受的心理痛苦被告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应酌情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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