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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测谎结果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10:19:36 1871
  问:

  我与张某有长期的购销业务往来,近期,张某持我之前给他打的一个2万元的欠条以该笔款项索款无着为由将我诉至法院。我辩称已经付清该笔欠款,但无法具体举证。于是,我申请法院对两人作心理测试(俗称测谎)。法院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后,委托有关机构对有关还款情况分别对我与张某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论认为,张某说谎。请问,法院能否据此认定我已经还款?

答:

  本案的焦点是心理测试的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证明力如何。我国民诉法列举了证据的形式,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由于测试是用纯机械性的手段,对涉案人员生理参量的测试,针对的是涉案人员心态的测试;而鉴定则是依据专业的科学技术,对案件事实作出检验鉴定结论,针对的是事实本身。两者并不相同。因而,心理测试结论并不在这7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中。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确认心理测试结论在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认为:“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测谎结论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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