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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10:12:58 788
  问:

  张某是我公司总经理,其在任期间代表我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信息技术公司为我公司研制开发信息系统。后我公司与信息技术公司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我公司委派张某负责终止事宜,由其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并通过审计。张某在未对已发生费用进行计算和审计的情况下与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结算协议》,认可信息技术公司完成了全部委托事项,并同意按原合同支付全部价款,直接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500多万,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以张某违反勤勉义务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

答:

  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张辉作为公司高管,在不能确定信息系统开发工作是否完成,且不能确定实际开发成本的情况下就与智达公司签订了《结算协议》,确认智达公司已完成约定的开发义务,同意按项目完成的价款结算,违反了高管的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应对其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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