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是否负民事责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08:57:29 386
  问:

  您好!高中生钱某于1991年9月出生。2009年6月在学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使李某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收入颇丰。2010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请问钱某用赔偿李某吗?

答:

  您好!依据《民通意见》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所以钱某必须负赔偿责任,赔偿李某的医药费。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