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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夫妻对婚后财产已有约定,对家庭履行较多义务的人在离婚时还能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09:23:45 643
  问:

  我跟丈夫王某2001年结婚,由于我们双方都经营着自己的事业,结婚时约定婚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婚后生活还算甜蜜,一年后我们有了一个小孩,为了照顾孩子我辞去了工作,全心照顾孩子和家庭,还把患病的婆婆接到家里细心照顾。可2009年我发现丈夫在外面跟另外一个女人同居,丈夫也承认这件事。现在我想起诉到法院离婚,可以要求分割丈夫购置的财产,并要求丈夫给予补偿吗?

  答:

  鉴于你们双方在结婚时对婚后财产已有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应依约定,您要求分割婚后丈夫购置财产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考虑到您为抚养子女辞去工作,为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还细心照顾了有病的婆婆,并且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您丈夫王某未履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在外面跟别人同居,根据《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和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您可以要求王某给予补偿和损害赔偿。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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