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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法院查封的财产哪些情形不需要进行价格评估?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09:49:54 1347
  问:

  我是外地人,在北京作为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在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汽车可以折抵欠我的欠款。可是,如果经过执行法院进行价格评估再进行拍卖后,一是时间长,我无法等待,二是如果评估价格过高,会损害我的权益。如果我和债务人都同意不进行价格评估,自己定价抵债,可不可以?

                               

答:

  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五条规定,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1)拟强制拍卖、变卖的动产、不动产;

  (2)拟强制拍卖、变卖的股权、证券、知识产权;

  (3)拟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财产;

  (4)其它应当评估价格的财产。

  第六条 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不进行价格评估:

  (1)价值2000元以下的财产;

  (2)有公开市场价格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能够确定的财产;

  (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评估的。

  你的情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对本案中该车辆不进行评估,然后双方协议价格了结此案。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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