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夫妻一方能否通知银行不予支付另一方名下的定期存款?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0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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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通知银行不予支付另一方名下的定期存款?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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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和李某系夫妻。2000年婚后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两年后感情破裂开始分居。李某在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时曾经代我存了一笔5万元5年期定期存款。我因急事需动用这笔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但一时找不到存单,遂拿着身份证到银行申请挂失。后来,李某在银行里的熟人无意间在李某面前提到我挂失存单的事,李某立即持自己偷偷保管的存单、身份证和结婚证通知银行称钱是自己的,要求银行挂失到期后不要对我进行支付。我在七日挂失期满后到银行取款,却被银行告知不予支付,要求与李某协商好后再来取。请问银行有理由不支付给我吗?
答:
依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根据银行的惯例,记名存款人挂失时银行会出具相应的单据,七日后记名存款人凭此单据到银行换取新折、或者取款。即银行在记名存款人挂失时向其出具的单据在效力上等同于一个新的临时存折,它的存在完全否定了之前银行出具的任何形式的存单。
本案中你已经向银行申请了该存单的挂失止付,银行也依法予以了办理挂失并出具了手续。从银行出具手续的这一刻起,银行就只能针对你手中所持有的单据作相应的业务。至于李某手持原存单、身份证和结婚证等找到银行声称存款系自己的,这与银行与乙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银行不能把这两个法律关系视为一个而以此为借口不对你及时支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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