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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如何计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08:35:09 553
  法官:

  你好!

  朋友张某于2008年10月15日问我借了20万元钱做生意,说好2009年4月30日前还。张某怕我不肯借给他,就找了他妻舅赵某做保证人,赵某答应了,于是当天我就给了张某20万。现在已经是2009年7月了,距4月30日已经过去近3个月,张某没有钱还我。赵某有钱,但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请问法官,我如果要赵某还钱,什么时间合适,会过期吗?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好!赵某作为保证人,在张某不还钱的情况下你可以向赵某主张权利,要求他还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你们三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并无约定,所以赵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你们三方当事人也未约定保证期间,所以你可以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在这六个月内要求赵某履行保证责任,还钱给你。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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