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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违章行为未处理,交警部门能否不予核发合格标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08:01:12 351
  法官:

  你好!

  前段时间,我在东二环未按规定指示线路行驶而被罚款,因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至今仍未交罚款。后来我去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公安交警部门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该行为对不对?

                              雷先生

  雷先生:

  你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该规定很清楚,你在其他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不能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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