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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卖房协议所附条件成就,卖房人不行使,买房人可以拒绝返还房屋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08:46:15 576
  法官:

  你好:

  甲13岁时,与于某签订协议,出卖其父亲遗留的房屋。协议还约定:甲20岁后可有权要求于某返还房屋,甲返还购房款。后甲的母亲收取了于某交来的购房款。甲24岁时要求于某返还房屋。于某是否可以不返还房屋?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好!

  于某可以不返还房屋。

  甲13岁时与于某签订协议,由于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协议为效力待定,但其后母收取房款的行为表明了其母对该行为的追认,协议依然生效。但由于该协议附有条件,在甲20岁时,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甲某都没有要求于某返还房屋。在第四年,甲才要求返还房屋,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于某可以不返还房屋。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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