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退休后的工伤职工可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08: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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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的工伤职工可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吗?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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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您好!我是某家国企员工,于1995年6月工作时被电锯锯掉右手大拇指、小拇指。1996年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为因工致残六级,伤害程度为重伤。2010年9月,我即将退休,我不知道自己退休后可否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可以享受的话,退休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另外,国家对我这样的陈旧性工伤有何政策?同时对工伤认定多年后,由于工伤诱因引起的其他疾病有何待遇?
余先生
余先生:
您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所以,你退休后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若符合规定,应当报销。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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