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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支付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能否同时并存?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10:07:32 694
  法官:

  你好!我与卖方赵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其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现在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我到应付款日,一直未付全部货款。现在,赵某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王女士

王女士:

  你好!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但如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约定违约金过高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制度。要想获得全部补偿性违约金必须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也就是说,赵某要想获得全部的违约金,就必须履行合同。

  其次,解除合同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中表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种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损失也仅仅是指直接损失并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损失。即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包括支付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赵某要想解除合同,就不能获得全部的违约金。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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