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刘某是一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某运输公司委托指派,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为某设备公司运输一批货物。
2019年9月7日5时,刘某驾驶装满货物的运输车到达目的地,由设备公司指派收货人负责卸货并安装。设备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卸货由安装公司负责。但卸货过程中,车内货品突然滑落,将刘某砸伤,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随后,刘某将相关的运输公司、设备公司、安装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可是在法庭上,三家公司都觉得自己没有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成人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普法
对于刘某而言,由于其提供的垫木不够,导致货物在运输中存在倾斜的风险,且货物倾斜亦可能与其驾驶有关。此外,其作为专业司机,应该预见到货物倾斜的可能及风险,也应该在先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打开车门,故其违反以上规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其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对于设备公司而言,刘某未提供足够垫木其可以提示补充垫木或拒绝装车,但并未如此,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其装车不规范有关。对于安装公司而言,卸车与司机开车门是个相互配合的工作,其发现货物倾斜时应对司机提示到位,其卸车人员表示无法确定司机是否听到提示,故事故的发生与其在卸货时与司机未能有效沟通、配合好有关。综上所述,设备公司与安装公司应该负少部分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系个体工商户,承揽运输公司业务,其与运输公司并非雇佣关系,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