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情侣订婚后闹掰了,未登记结婚彩礼钱该不该返还?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能否认定为赠与?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段某与被告刘某经媒人介绍于2022年3月7日订婚,此后被告接受原告见面礼金11000元、看家礼金26000元、戒指1枚、手链1条。另外,段某分4次向刘某转账金额分别为“520”“1314”的现金共计4668元。原被告感情破裂后,原告段某请求被告刘某返还以上全部财物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见面礼11000元、看家礼金26000元,系男方家庭为缔结婚约向女方家庭给付的大额财物,属于彩礼范畴,因原告与被告刘某未登记结婚,原告请求被告应当返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戒指、手链1条以及4次转账(520元、1314元、1314元、520元),是原告与被告刘某为增进感情交流的支出,均属自愿赠与性质,被告可以不予返还。
故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彩礼3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时所交付的一种礼金,如本案中的见面礼金和看家礼金,该礼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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