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夫妻二人离婚时,协议由继父负责抚养未成年继女,多年后,生母却私自将女儿带走。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父起诉生母”的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由孩子的生母支付继父抚养费8万元。
协议离婚后独自抚养继女
2008年8月,庞某与某男结婚,后生育一女庞某霞,并为庞某霞办理了户籍登记。2011年1月,庞某离婚后与杨某再婚,庞某霞跟随杨某、庞某共同生活,并通过层报审批方式,将庞某霞出生医学证明中登记的父亲姓名改为“杨某”,杨某从此更是将庞某霞当作亲生女儿抚养,非常疼爱。
2015年5月,庞某和杨某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因庞某当时不愿意带着庞某霞一起生活,对庞某霞非常疼爱的杨某与庞某协商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庞某和杨某共同经营的超市归杨某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向他人的借款3万元由双方各偿还一半。庞某霞由未生育子女的继父杨某抚养,庞某不支付抚养费。
和庞某离婚后,杨某独自抚养继女庞某霞。2022年2月,庞某未征得杨某同意,私自将13岁的庞某霞接走,并表示今后庞某霞不再由杨某抚养。
继父请求返还抚养费获支持
虽然是继女,但没有亲生子女的杨某早已将庞某霞当成了亲生女儿来抚养,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孩子突然被庞某私自接走后,杨某想向庞某要回孩子,但被庞某拒绝。
杨某认为,庞某自离婚后未支付过子女抚养费,其将庞某霞接走严重伤害了他的情感,因此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庞某返还他抚养庞某霞的抚养费162000元(自2015年5月至2022年2月,每月2000元);请求判决庞某自2022年3月起,每月支付杨某抚养庞某霞的抚养费2000元至庞某霞独立生活之日止。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和庞某霞之间为继父女的关系及杨某至今未生育子女的事实,并在庭下征求了庞某霞本人的意见,庞某霞表示今后愿意跟随庞某生活。潼南区法院综合杨某对庞某霞抚养教育的实际情况、继父女关系解除的具体原因以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出判决:由庞某补偿杨某2015年5月至2022年2月的抚养费8万元。对于杨某主张的2022年3月起的抚养费,因庞某霞已跟随其母亲生活,其与庞某霞的继父女关系已经解除,故杨某的该主张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潼南区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
该案的主审法官杜琼华认为,本案中,杨某与庞某霞继父女之间关系实为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杜琼华表示,庞某霞因庞某与杨某缔结婚姻而与杨某形成继父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本质上是一种姻亲关系,但在特定情形下,基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事实而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
“杨某和庞某霞拟制血亲的成立,是基于抚养教育的既成事实,不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自然解除。庞某与杨某离婚时,庞某霞尚未成年,双方约定庞某霞由继父杨某继续抚养,杨某对庞某霞抚养教育事实存续,权利义务并未因其母亲与继父间的婚姻关系解除而终止。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是姻亲关系,应允许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解除。”杜琼华说。
法律当为善良撑腰
潼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周燕表示,当拟制血亲关系因继子女或其亲生父母一方的过错而解除后,应当返还继父母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
本案中,杨某付出大量精力、情感和金钱,将庞某霞作为亲生女儿抚养教育十余载且未再生育,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彰显了爱幼护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当杨某与庞某霞之间的“父女关系”因庞某私自将庞某霞接走而解除后,杨某不仅损失了抚养教育子女所花费的金钱,更丧失了含辛茹苦养育子女而建立的父女亲情。反观庞某多年未履行抚养义务却轻易修复和收获母女亲情,庞某霞成年后也不用对杨某承担赡养义务,此时如不对杨某的损失进行填补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明显与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相悖,亦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情感认同。故庞某应当支付杨某自离婚后多年独自抚养继子女的费用,这对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社记者 马付才)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