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张先生与杨女士建立恋爱关系的半年间,因女友与人合伙做生意需要用钱,张先生先后通过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向杨女士转款30余万元。后二人分手,张先生索要剩余欠款未果,遂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尚欠借款2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杨女士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张先生诉称,二人于2018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8月分手。二人恋爱期间,杨女士以公司做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张先生借款,也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2019年2月,二人经对账确认剩余欠款金额为24万元。张先生多次联系杨女士要求偿还剩余款项,杨女士均置之不理,张先生无奈诉至法院。
杨女士辩称,二人确实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但张先生起诉的款项不全是借款,其中还包括二人的房租、张先生赠与杨女士的款项和二人共同进行投资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二人的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杨女士认可实际收到涉案款项,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虽然杨女士表示涉案款项并非都是借款,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最终法院根据二人提交的证据核算后依法判决杨女士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23万余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二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情侣恋爱期间经济往来频繁,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借贷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在恋爱期间,双方基于信任往往不会签署书面借款凭证,但仅有转账记录,无法直接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一旦进入诉讼,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为避免恋爱关系结束后产生新的债务纠纷,请大家一定要对恋爱期间的借款留存必要的证据。(□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渠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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