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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捡到他人财物不能随意丢弃 处置不当或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0:02:14 1969

  “拾金不昧”是社会公德,相关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保管及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等内容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拾得人对遗失物存在误解,或者处理遗失物不当而引起纠纷的情况。

  近日,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在健身房捡到一枚戒指,自称在找人鉴定后被告知是塑料戒指,以为不值钱便扔掉了,没想到这枚戒指是失主花8000余元购买的。最终失主的索赔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该男子被判决按原价赔偿失主的损失。本社记者就此案件邀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详细解答遗失物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捡到戒指后丢弃被判原价赔偿

  今年6月,盐城市女子李某在健身房健身时将戒指放在置物架上,离开时忘记拿走。3天后,发现戒指丢失的李某返回健身房寻找,但戒指已经不在原处,随后报警。经警方调查核实,李某遗失戒指的当天,同在健身房的蔡某在健身房置物架上拾得这枚戒指。

  当李某的朋友联系蔡某要求归还戒指时,对方却表示戒指已经扔掉了。据蔡某称,拾得戒指后,他将戒指拿到当地一家二手首饰回收中心询价,对方称是假的塑料戒指,蔡某出门后便将戒指扔进垃圾桶。

  根据李某提供的她在商场购买戒指的发票、付款记录及包装礼盒等证据,证明其遗失的戒指原价8350元。李某据此要求蔡某归还戒指或按照原价赔偿。蔡某坚称戒指已经扔掉,无法归还,并认为李某的戒指是假的,自己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按照塑料戒指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后,李某以遗失物返还纠纷为案由将蔡某诉至法院。今年8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蔡某对于拾到戒指一事并未否认,但对于戒指的真假仍有异议,双方均不同意接受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和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拾到李某遗失的戒指后应当及时返还给李某,或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妥善保管,但蔡某却将戒指扔掉,造成戒指灭失。在戒指价值的认定上,李某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尽到初步举证责任,而蔡某没有证据予以反驳,因此综合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该院认定案涉戒指价值为8350元,对李某主张按此价格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目前案件已经生效,蔡某在执行阶段已自动履行上述赔偿款。

  拾得遗失物应妥善保管及时返还

  民法典对拾得遗失物进行了相应规定,明确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的妥善保管义务和及时返还或送交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云露介绍,“拾金不昧”折射出的是“诚信”这一非常可贵的品质,相关法律之所以规定拾得人要返还遗失物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其背后是对“拾金不昧”这种道德精神的赞同与认可。拾得他人财物后又抛弃的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应当对此作出否定评价。“发现他人遗失财物,不要随意侵占或处置,应当及时寻找失主或交给公安机关等部门,妥善保管相关财物,防止引发矛盾纠纷。”陈云露说。

  此类案件中,合理界定遗失物的范围是重点。陈云露介绍,如果是他人故意抛弃之物,则不适用遗失物规则。对于“故意抛弃”的理解,不能仅以拾得人的主观臆测为准,应结合物品状态、丢失场景等因素综合判断。

  陈云露说,本案中,蔡某是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捡到案涉戒指,从“健身房”“置物架”这样的场所背景来看,戒指极有可能是因主人更换衣物而被遗忘,虽然也存在被丢弃的可能性,但拾得人不应心存侥幸,以为戒指没人要而擅自处理。

  记者注意到,此前曾有法院结合丢失场景等因素,认定拾得人捡到的物品为丢弃物,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报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中,吕某和王某在当地文化宫附近捡到一块电话手表,因为一直无法解锁,以为是坏的,便扔进垃圾桶,被清洁工张某捡到并持有两天后再次丢弃。该院最终判决吕某和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判决张某免责。主审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张某是在垃圾桶内捡到电话手表,根据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处于垃圾桶内的物品为丢弃物,因此,张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在明确拾得人应承担的义务时,也明确了拾得人享有要求权利人支付因保管、照顾、维护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和向悬赏人请求给付相应报酬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不过,上述法律也规定,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21年2月审理的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中,被告捡到原告丢失的一只山羊,放在家里养了30余天,后原被告双方因为山羊返还及管理费问题诉至法院,该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山羊,并基于管理山羊确实需要部分支出的事实,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拾得山羊期间的管理费740元。

  随意丢弃遗失物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与本案类似,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公开报道的案例中,有多起拾得人捡到遗失物后因未妥善保管遗失物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实际上,相关法律并没有强求拾得人承担过重的保管义务,拾得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这也意味着拾得人在一般过失情况下对遗失物的毁损、灭失免责。

  陈云露介绍,民法上的“一般过失”又称“轻过失”“轻微过失”,与“一般过失”相对应的是“故意和重大过失”。遗失物返还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犯的是他人的所有权,但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的是,在处理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时,对侵权人过错的判断排除“一般过失”,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拾得人的轻微过失,这是对此类侵权案件的特殊规定。记者注意到,相关案例中,拾得人捡到遗失物后又丢弃遗失物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属于“故意和重大过失”。

  那么,“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拾得人的主动丢弃行为是不是认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标准?

  陈云露表示,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判断,应当对拾得人处置遗失物的地点、时间、前因后果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以拾得人的事后陈述为依据。主动丢弃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需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本案,蔡某在发现戒指后,可以选择妥善保管,也可以交给健身房工作人员,还可以不予处置,等待主人自行寻回。然而,蔡某不仅擅自拿走戒指,后又将戒指送至二手首饰回收中心鉴定,在误判戒指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将戒指丢弃,主观占有的故意明显,蔡某的行为符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情形,不属于“一般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虽然本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戒指的价值,但遗失物的价值在本案中并不是关键因素。陈云露解释,物品的价值大小并不影响拾得人责任的承担,拾得人也不应主观判断物品价值而随意处置拾得物。每件物品对主人都可能有不同意义,不能以拾得人的主观判断来代替,还需依据物品本身是否属于遗失物、拾得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来判断。(□本社记者 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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