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您下单时填写手机号及身份证号的部分数字与实际信息不符,平台作退款处理……”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NFT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信息填写错误致公司强制退款
杭州某数字技术公司运营一家专门从事数字艺术品销售的电商平台,王某是该平台用户。今年2月,该技术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发布抢购公告,称将限量发售一款“NFT数字藏品盲盒”。公告内写明了商品价格、抢购时间、限购数量等,并附有购买通道二维码。公告底部特别提示“抢购时需填写与实名认证一致的手机号,且一个手机号只能抢购一份。平台将剔除未实名认证、个人信息填错等无效订单,对无效订单进行强制退款。”
王某通过该公告公示的购买渠道抢购到一份“NFT数字藏品盲盒”,在填写手机号及个人信息后付款999元,但该公司一直未发货,并在10天后退款给王某。王某认为,公司此举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则赔偿其损失99999元。
法庭上,该公司辩称,为防止部分用户利用外挂软件进行非正常抢购,同时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抢购规则,平台在发售商品前发布抢购公告并载明注意事项。因王某在下单时填写的手机号及身份证号的部分数字与实际信息不符,平台作退款处理。“原告接受了退款,无实际损失。且该数字盲盒已发售完毕,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该公司表示。
数字技术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公司发布的抢购公告在形式上属于要约邀请,但该公告中的发售详情、购买通道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王某通过该公告提供的购买通道选择数字商品盲盒时,上述内容即可视为该公司向特定相对人作出的要约。当王某以成功提交订单的方式“承诺”时,上述内容即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一部分,且并不存在无效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尤其是抢购公告明确,该公司针对未实名认证或个人信息填错等情况,约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从王某提交的订单详情来看,其填写的手机号第四位数字及身份证第六位数字均不符合要求,属于个人信息填错的情形。该公司将王某支付的款项予以退还,属于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具体表现。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由于该公司退款给王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违约或违法之处,王某要求杭州某数字技术公司赔偿损失99999元的备选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数字商品交易适用电子商务法规制
据了解,NFT数字藏品交易系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而诞生的新兴产业。关于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数字藏品交易的性质如何?如何适用法律?数字藏品电商经营者单方发布的合同解除条款是否构成无效条款?
审理本案的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第一庭法官熊俊丽表示,本案涉及的交易通过互联网信息进行,且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系数字商品范畴。故该案涉交易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信息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应受电子商务法规制。
对于双方争议的“NFT数字藏品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熊俊丽认为,需结合法律规定、产业合规化需要、个案具体需要综合考察。
“当NFT数字藏品经营者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约定,系基于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基于防范NFT数字藏品交易风险、促使NFT数字藏品交易合规化运营的现实政策监管导向,以及NFT数字藏品平台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确认相关格式条款的合法性。”熊俊丽说,NFT数字藏品这一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双方交易的对象,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此外,该起案涉交易的标的物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中的有形物或无形物。熊俊丽认为,双方的交易表现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表现形式。在案件涉NFT数字藏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表现形式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法律中关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熊俊丽指出,由于NFT数字藏品交易均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技术,每次交易的时间、价格、买卖双方的信息都可追溯且不可篡改,在每件NFT数字藏品的每一次交易都有据可查的情况下,计算NFT数字藏品交易中的违约损失相比较一般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损失,会更直观和精准。(□本社记者 汤瑜 □通讯员 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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