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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五保”老人身故后 保险收益谁继承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0:00:38 776

  导读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五保”老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身为远亲的严某给予“五保”老人徐某生前无微不至的关怀、照料,这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行善举,不仅赢得了乡里乡亲的高度赞扬,而且得到了司法的正面评价。南浔区法院深入实地走访调查,结合乡风民俗,确定了身为远亲却给予“五保”老人徐某十余年悉心照顾的严某具备继承保险赔偿金的资格,同时在村集体放弃继承的前提下,将徐某去世后的5万元保险金判决给严某。通过审理一个具体的案件,褒奖像严某这样孝亲敬老的仁爱之举,是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五保”老人离世后留下一笔保险金

  81岁的老人徐某独自生活在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洋滩村。他先天残疾,一生未婚未育,是村里的“五保户”。身边除了住在同村的远房侄子严某,没有其他亲人。严某也年过七旬,虽说是远亲,但时常探望徐某,照料他的日常起居。

  2020年10月29日,徐某跌入河中,溺水身亡。经查,案发地仅距徐某家后门七八米距离。这几年徐某身体每况愈下,平时走路都有些困难,日常坐轮椅出门。出事以后,民警在河中找到了老人的轮椅,警方据此认定徐某为坐轮椅外出时,轮椅失控翻入河中,导致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件。

  严某悲痛之余,尽心尽力为徐某料理了身后事。丧事办理过程中,严某还自行承担了1.8万余元的丧葬费。丧事办完后不久,村委会工作人员告诉严某,早在2020年3月,南浔区残疾人联合会给全区残疾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徐某也在投保人员名单中。老人的离世属于意外,符合理赔的条件。按照保险合同,可申请一笔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为此,村委会特地为严某出具证明,证实二人为叔侄关系。但保险公司实地调查后,以严某无继承资格为由,拒绝理赔。

  2021年5月,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严某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赔付徐某意外死亡的保险金5万元。

  表侄申请理赔遭拒后提起诉讼

  2021年6月17日,南浔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办法官首先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审查。该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5万元赔偿金纳入遗产的范围。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严某与徐某之间并无继承关系。在保险公司这方看来,原告严某并非徐某的法定继承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徐某与严某之间存在继承关系,严某虽然处理了徐某的丧葬事宜,但不能以此作为他扶养老人的依据。同时,严某也没有提供其他继承人全部死亡或者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等相关证据,因此严某没有主张继承的资格,属起诉主体不适格。

  严某是否具有继承资格成为法庭争议焦点。为厘清双方争议焦点,了解严某、徐某二人的实际关系,法官前往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实地走访。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法官调查证实徐某终生未婚未育,且父母已过世,也没有其他的近亲属。同时,查阅户籍档案资料显示,严某与徐某确实不属于亲叔侄关系。

  既然严某与徐某不是亲叔侄关系,那么村委会为何还出具证明说严某是徐某的侄子?为了查明情况,法官再次驱车来到了村委会展开调查。南浔区双林镇洋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胡建明认为,严某应该受到褒奖。严某照顾远房叔叔徐某的事情在村里尽人皆知,村民们觉得严某的善行善举应该得到社会的肯定。

  根据众多村民的证言证实,严某与徐某的确不算近亲,属于远房表叔侄,严某是徐某在村里为数不多的亲戚。几十年来,严某一直照顾着相依为命的徐某父子,15年前,徐某的父亲去世后,严某对腿脚不便的徐某帮助照顾得更多。家庭本就负担不轻的严某承担了徐某的大事小情,小到外出买菜,再到洗衣做饭;大到生病照顾,事无巨细,都是严某和妻子照顾着这位远房叔叔。

  法院依法支持诉请褒奖仁者善心

  南浔区法院结合案情和调查情况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案涉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利益可以作为遗产。因生前为双林镇洋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徐某无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规定,通常在没有任何亲属的情况下,村民死后的财产应该归村集体所有,本案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应归双林镇洋滩村。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

  因此,在本案中,有权参与徐某遗产的主体分别为双林镇洋滩村和严某。

  而村委会则认为,一直以来是严某负责老人生活起居,扶养较多,由他领取保险金无可厚非。于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村委会向法院出具了放弃保险权益的书面说明。

  最终,南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作为徐某的远房侄子,虽无法定义务,但自愿扶养,其行可彰,该行为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行善举,应该得到司法的正面评价。在另一有权取得徐某遗产的主体双林镇洋滩村书面承诺放弃主张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严某保险金5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解析

  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

  妥善解决“五保”老人继承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湖州市南浔区残疾人联合会为徐某投保,且未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徐某因意外死亡后,该保险金应作为徐某的遗产。

  因此,本案案由虽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但主要涉及继承的问题。即各方当事人对因徐某意外死亡,保险公司需赔付保险金并无争议。主要的争议在死者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原告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在起诉时,原告主张其系死者的侄子,但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与死者并非具有继承关系的叔侄关系,保险公司的抗辩具有事实依据。作为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要以纠纷妥善解决为目的,而不能就案办案。

  本案中,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发现原告虽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但在死者生前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经过走访当地村民、向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等,原告在死者生前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一事,得到了充分印证。在不增加当事人诉累的前提下,法院主动调查,查明相关事实,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严某的合法合理诉求得到依法支持。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有利于纠纷解决,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引领社会风尚。

  本案中,不论是村集体出具的放弃保险利益的说明,还是村民们对严某善行善举的交口称赞,都是乡风民俗中对本案原告扶养“五保”老人徐某的认可。而法院依据争议焦点,在法律规定及案情调查的基础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进行释法说理,把坚持公正司法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给予严某弘德扬善之举司法上的正面评价,切实发挥了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带动人民群众将法治精神融入社会生活,培育和营造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环境。

  ■专家点评

  以公正裁判弘扬社会善行善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翼飞

  “五保”制度是一项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好制度,它的内容是指农村中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当遇到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又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情况下,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为这部分社会成员提供保吃、保穿、保住、保医疗、保丧葬的物质帮助制度,简称“五保”。

  获得了“五保”待遇的这部分老人如果去世以后,他的个人财产就转化成了遗产,这部分遗产该如何归属呢?徐某就是这样一个“五保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徐某去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那这部分的财产就依法归他所在的洋滩村集体所有。村集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属于村委会的这部分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作出了一个合法的处分,就是处分给严某来合法取得。这是一个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效力就在于严某可以依据这样合法的处分依法取得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它的立法目的有两个:第一,是依法保护死者死亡以后,生前对死者扶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正当利益;第二,也是客观上保护了死者生前可以获得扶养义务人对他给予的各种生活保障的利益,体现了我国民法所遵行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这条立法本身是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养成和实践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某对于徐某生前无微不至的关怀、照料赢得了乡里乡亲的高度赞扬,这种友善的行为也通过本案的司法判决得到了进一步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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