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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贴心条款”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09:59:57 159

  国际残疾人日关爱残疾人

  今年12月3日是第31个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保障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平等地享受物质、文化产品,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在上学、就业、医疗、文化和福利方面对残疾人给予特殊呵护,严格禁止歧视、损害残疾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款有近30条,从充分平等保护民事权利、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到强化侵权责任划分等方面,都对残疾人予以保护。本文通过列举生活中常见的涉及残疾人的典型案例,帮助广大残疾人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哄骗精神残疾患者签署协议无效

  案例:

  小孙(化名)自幼患有癫痫,成年后又出现间歇性精神障碍。3年前,他和陈某相识并发展为棋友关系。当陈某得知小孙名下有一套住房后,多次施以小恩小惠骗取他的信任。一次酒后,陈某拿出单方起草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让小孙签字并摁手印,其中约定该处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之女,不得反悔等内容。后来,小孙的姐姐得知弟弟售房一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依法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小孙具有长期癫痫病史,属于精神残疾人,被相关机构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小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智力、精神状况为标准,将已达到法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人因受智力水平或精神状况的影响而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正确作出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也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但没有完全丧失判断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是否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作出了进一步释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本案中,小孙虽为成年人,但精神不健全,在状态不稳定情况下作出处分重大资产的决定,明显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因而其签署房屋转让协议的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

  夫妻一方的残疾赔偿金归个人所有

  案例:

  4年前,宋女士因车祸导致八级伤残,获得20余万元残疾赔偿金。去年底,宋女士因与丈夫贺某感情确已破裂而发起离婚诉讼。法庭上,贺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妻获赔的残疾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对夫妻收入减少的补偿,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贺某分割宋女士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说法: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受害人会减少或者丧失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伤者日后生活的补偿或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

  残疾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案例:

  小玲(化名)幼年时因意外事故导致双下肢瘫痪,成年后出嫁到外村。去年下半年,小玲的父母先后因病离世,老两口去世前用遗嘱的形式将家中四间瓦房、一台拖拉机等遗产指定由小玲继承。在执行遗嘱时,小玲的大哥强行阻止,双方为争夺遗产而诉诸法庭。法院经审理,确认涉案遗嘱合法有效,所列遗产由小玲继承。

  说法:

  残疾人的继承权依法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有如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残疾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小玲身体有严重残疾,其父母自主行使遗产处分权,立遗嘱指定其继承遗产,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遗嘱效力,切实保护了小玲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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