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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16岁女孩\"退婚\"彩礼起纠纷 法院判决部分退还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09:59:51 1320

  “反正我们也没有领证,我不想和他在一起生活了。”今年年刚满16岁的少女赵某对贵州龙里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说到。

  2021年,还未满15岁的赵某寒假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大6岁杨某。两个年轻人聊得投机,过年期间,杨某把赵某带回家见了父母。对于赵某的出现,杨某的父母默认为两个年轻人是为了“结婚”。赵某在杨某家与其共同居住了两天之后,赵某的父亲上门要人。赵某表态不愿和父亲回家,无奈之下父亲报了警。警察上门一番劝解,赵某才和父亲回了家。

  这期间,杨某多次上门提亲。赵某的父亲并未明确拒绝,表示一切看女儿自愿。而深陷热恋的女儿自然是同意这门亲事的。杨某多次上门协商彩礼事宜,在几方合算下双方确定彩礼为21万8千元。

  20余万元对于一个身居深山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重担。杨某家中为了双方的婚礼也开始东拼西凑,父母外出打工的积蓄加上跟亲戚借支来的钱,凑足了足额彩礼交给了赵某家。当天,赵某家里也返还了1万8的彩礼钱给杨某。

  彩礼的交付在当地人看来就是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赵某跟着杨某回家时,亲戚朋友还买来了“礼炮”大肆庆祝这场“婚礼”。仅仅过去了十几天,赵某就从一名在校学生变成了当地人眼中“结了婚”的“杨家人”。

  赵某辍学在家,和杨某过上了同居生活。在这一年间,赵某和杨某因年龄小并未外出工作,家里的开支主要来源于杨某的父母,部分来源于赵某家人。两个年轻人在一起的日子久了,对双方的了解就更深入了。而这场“婚姻”也因为了解的深入渐渐走向了尽头。

  2021年6月的某天,赵某在街上偶遇了自己的中学同学,几经热络的交谈引来了杨某的不满,杨某提醒赵某不要和同学太过热络。赵某和杨某有了意见分歧。

  没过多久,赵某的同学联系赵某外出游玩,活泼的赵某很快就答应下来。杨某知道后,扬言赵某如果去,自己就捅死赵某。

  青春洋溢的年纪,被束缚和恐吓的赵某幡然醒悟——杨某并不是自己的良人。赵某借机回到了自己家,并短信告知杨某:“我不回来了,你自己过”。杨某多次找过赵某,赵某均表示拒绝和杨某回家,双方就此结束这段仅一年多的“婚姻”关系。

  赵某和杨某关系的结束也滋生了另一个问题——20万的彩礼应不应该返还?双方家里各持己见,调和不了的情况下,杨某将赵某一家告上了法庭。

  法官认真分析了双方情况,针对当地的这个“习俗”进行了多方走访调查。“我们当地像他们这个年纪的男女在一起正常得很,有的十三四岁就当妈了。”“大家来放炮庆祝,就是晓得他家有喜事,结婚了,来祝贺。”“我们这里交了彩礼就是结婚了。大家都是这么认为的。”

  开庭当天,双方在辩论时都认为对方有过错。杨某一方认为,赵某家欺骗了自己的感情,骗取了自己的彩礼,要求赵某一家全额返还。赵某一家则认为,赵某还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不能成立,且赵某也与杨某有了同居事实,且其回家也是因为受到了杨某威胁,关系的结束过程在于杨某,彩礼不应该返还。

  最终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赵某家退还杨某彩礼14万元,同时驳回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杨某某与赵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杨某某及其亲属众人带上大金额的金钱及礼物到赵某某家中,赵某收取218,000元并返还18,000元后,同意赵某某随杨某某回其家共同居住。这一系列的行为可认定为为杨某某、赵某某订立婚约,已收取的200,000元具有彩礼的性质。

  该200,000元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金额、主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赵某某至今仍为未成年人,不符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实质要件,赵某某已明确表示不与杨某某共同生活、实际也未再与杨某某共同生活,杨某某诉请要求返还其支付的彩礼,既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也合乎情理。

  关于应当返还的金额,《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中明确,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赵某某未能与杨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与杨某某共同生活一年半左右,一方面,赵某某为未成年人,其本人及其父亲赵某知晓其不能与杨某某领取结婚证,收取杨某某的彩礼,其自身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杨某某对赵某某系未成年人的事实是明知的,其依然与赵某某订立婚约并支付彩礼,其也应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若全额退还难以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结合龙里本地风俗习惯、彩礼数额、双方同居时间等因素考量,酌定退还70%140,000元。接收彩礼主要为赵某,同时,赵某某、赵某均认可收取彩礼后赵某某依然从其家庭获得生活费用,故应由赵某、赵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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