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夫妻离婚时,对双方共同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分配上往往会考虑到子女的利益,会约定将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赠与给子女。但在登记离婚后,另一方擅自处分子女受赠财产,子女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案涉房屋为原告和被告按份共有,各享有50%的份额;被告应限期配合原告办理好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李某与方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子。1995年,李某与方某新建了二栋房屋,并于1997年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1998年,因李某和方某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对二栋房屋作出了财产分割,方某自愿将房屋产权赠与儿子小李,因当时小李年幼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李某再婚后,隐瞒了有共有产权人的事实,对房屋所有权进行了转移登记。2021年12月,小李将李某诉至临湘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二栋房屋享有一半份额;依法判令李某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李某与方某在法院调解离婚时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李某与方某已经依据该调解书解除了婚姻关系,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方某将讼争房屋的一半房屋产权赠与小李,此约定系李某和方某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该种赠与具有特殊性,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得赠与,这种特殊性是基于婚姻家庭人身关系产生的,且方某在订立协议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赠与不可撤销。李某与方某之间的赠与关系于1998年在法院已成立。2021年12月,小李与方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书是对上述调解书的再次确认,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小李主张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共有权利人,依法享有该二栋房屋一半份额,并要求被告李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为了有效避免纠纷产生,夫妻若将名下不动产份额赠与子女或他人的,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免造成权利人权益受损和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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