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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保险公司就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向债务人追偿获支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09:58:15 991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钟某逾期返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法院认定原告某保险公司可就其代偿部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遂依法判令:被告钟某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逾期保费11323.36元、理赔款109035.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逾期保费及理赔款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18%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法院查明,2017年1月16日,被告钟某与案外人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钟某以生产生活所需为由向某银行借款30万元;2、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首期执行贷款利率为6.65%。另被告钟某因上述借款向原告投保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原告出具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载明:投保人为钟某,被保险人为某银行,保险金额为356700元;保险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费率1.03%,月保费3090元,付款日期与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相同;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的应偿还偿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和应付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五分之五,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2017年1月16日,某银行向被告钟某发放了贷款30万元。被告向某银行归还了部分贷款后,未再按约还款,致原告承担保险责任。2019年10月29日,某银行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确认于该日收到原告支付的代偿款109035.82元。

  法院认为,保证保险是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被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性质属于保险。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案涉《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案涉保证保险具有保证担保之效力,双方也约定了原告可追偿理赔款等,故原告可就其代偿部分109035.82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其次,案涉保险单约定每月保费为3090元,被告缴纳保费至2019年1月16日,自2019年1月17日起算至原告代偿日即2019年5月7日止,共计3个月又20天,产生保费11330元,扣除被告钟某于2019年2月16日缴纳的6.64元,被告尚欠原告保费11323.36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保单中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现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18%计付,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长期拖欠理赔款未付,原告诉请违约金自理赔之日即2019年5月7日起算,符合保险单约定,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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