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福建厦门,小陈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还不娴熟,停车时交待小区保安老郑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小陈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两部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小陈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小陈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因为保安老郑指挥不当,才造成我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小陈提出,老郑所在的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
但是物业公司认为,小陈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剐蹭事件,应该自行承担责任,不该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
那么,业主请保安帮忙指挥停车,车却剐蹭了,谁来担责?
律师普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郑存在指挥原告小陈停车有误的行为,即便小区保安老郑存在指挥、协助停车有误的行为,此行为也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在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
在没有证据证明老郑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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