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每个好奇的孩子都有十万个为什么,几乎每个孩子人手一套《十万个为什么》丛书。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十万个为什么》丛书开始风靡科普类童书市场,如今,“十万个为什么”已成为“好奇”和“求知”的代名词。然而,市面上竟有很多不同出版社、不同版本的《十万个为什么》书籍。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十万个为什么”究竟是知识产权范畴的商标还是属于商品通用名称,难道问答式科普图书都可以叫“十万个为什么”?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件。
原告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诉称,其成立于1952年12月,是新中国第一家专业少儿出版社。《十万个为什么》是原告1961年首次出版并延续至今的系列儿童科普图书,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同时,原告系第17085619号图文商标“十万个为什么”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十万个为什么”还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原告发现,被告1某书店销售被告2某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十万个为什么》,此外该出版社还出版了多款《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并在网络渠道公开销售。被告2某出版社不仅在图书封面等位置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字样,而且在前言中声称本书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
原告认为,被告2某出版社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及商品名称权益,关于“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亦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被告2某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相关维权费用10.7万元。
被告2某出版社则辩称:“十万个为什么”为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涉案图书的使用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纵观该案争议焦点,要判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厘清“十万个为什么”是否属于问答式科普图书的通用名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例如VCD、DVD。因无相关证据支撑,“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法院认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儿童类问答式科普读物的名称选择多样,客观上并未形成该类图书统一名称的市场格局。原告于2017年被核准注册涉案商标,当时“十万个为什么”作为商标主要辨识部分还是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并未在使用中退化为通用名称,未出现显著性弱化的情形。此外,日常用语中将“十万个为什么”指代问题较多的使用方式,使用的是文字本身的含义,与涉案图书的特定品牌属性并非同一使用语境。
法院认为,对“使用商标”行为的判定应以能否起到识别功能为依据。图书名称具有商品和品牌混合属性,具体图书名称本身具有个性化可能,可与作者、出版社等形成对应联系,起到区分图书来源的作用。原告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实质是将图书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从而实现图书名称权益商标权化。这种方式在文创领域较为常见,如将图书、游戏、电影等名称注册为商标。图书名称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属性和保护价值。因此,“十万个为什么”即便作为图书名称,已具有了商业标识利益,实质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综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2某出版社、被告1某书店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2某出版社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2某出版社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1某书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被告2某出版社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被告2某出版社不服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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