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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丰收时节农事忙 守法安全不能忘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09:56:18 1278

  眼下,各地秋粮陆续开始收获。在此期间,因占道晒粮、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各类农事纠纷也多发频发。本文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农民朋友知法守法,减少事故隐患,确保“三秋”安全生产。

  莫把公路当晒场

  案例:

  2021年夏收期间,齐某将脱粒后的小麦摊放在公路一侧晾晒,占据道路宽度的三分之一。为防止过往车辆碾轧,他在晾晒物的周围放置了石块、酒瓶和树枝等作为遮挡物。小麦晾晒第三天夜间,程某驾车从此经过时躲避不及撞上石块,程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伤愈后的程某将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齐某赔偿受害人程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8.6万元。

  说法:

  眼下正是水稻、玉米、花生等农作物的收获季节,不少农民把公路当场院,任意打场晒粮,这一行为不仅妨碍通行,也易引发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本案中,齐某在公路上违法占道晾晒粮食妨碍通行,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是引发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方,故法院判令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有鉴于此,广大农民朋友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纠正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违法行为,确保自身和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

  庄稼秸秆勿焚烧

  案例:

  马某一直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套种小麦和玉米。去年秋后,看着庄稼收获后留下的大量秸秆和田间荒草,马某把这些干枯杂物点燃,随后一走了之。午饭后,当他返回承包地查看焚烧情况时,发现火势已沿沟渠蔓延至邻近山丘,最终酿成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林地面积4.9公顷。事发后马某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失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法:

  焚烧秸秆行为在秋季多有发生且屡禁不止,不但污染空气,而且极易引发意外灾害。一旦引发火灾,轻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重者则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规定了失火罪,对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刑罚制裁。所谓过失犯罪,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严重后果。

  除上述刑事责任外,对于焚烧秸秆行为的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要赔偿由此给他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所以,农民朋友切勿图省事随意焚烧秸秆。

  “自助”维权别“超限”

  案例:

  孙某家的承包地分布在村庄周围,一些散养的畜禽经常“光顾”庄稼地,啃食青苗。今年春天,看到刚刚返青的麦田又被“祸害”,无奈之下,孙某将颗粒饲料拌上农药撒放到田里,并在地头上张贴出“地里已撒施农药,药死牲畜概不负责”的告示。没过几天,陈某家的两只母羊、4只羊羔在这片承包地里啃食麦苗后中毒身亡,损失近万元。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70%,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

  说法:

  司法实践中,合法适度的“自助行为”受法律保护,但超过限度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所谓“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采取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合法的自助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须情况紧迫而又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且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

  本案中,原告的行为虽是为了防止庄稼遭受损失,但这属于民间纠纷范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予以处理。在时间上,不存在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机关进行救济的情形;从采取的措施看,撒施农药的行为极易威胁人畜安全,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因此对陈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因没有妥善管理好自家的羊群,对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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