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黄焕玲 龙柳)写字楼公共厕所漏水致房间木地板泡水遭殃,谁来承担这个损失?被泡房屋业主梁女士将写字楼物业及厕所所在楼层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均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承担70%的损害责任,厕所所在楼层业主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对梁女士剩余30%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梁女士系某写字楼的业主,某天突然接到写字楼物业电话,被告知其房屋进水了。这可把梁女士急坏了,她匆忙赶到现场,发现屋内的木地板全部被水浸泡,且部分木地板已经变形。
梁女士的房屋为什么会被水浸泡呢?原来是同一楼层的公共男厕出了问题。经物业维修后发现,公共男厕一处冲水脚踏板被踩下后无法回弹,导致水流不断,同时排污管内因有大量纸巾堵塞,排水不畅,冲厕所的水无法排入排污管而流出厕所。梁女士的房屋最靠近公共男厕,因此遭殃。
看见自己好好的房屋被公厕的污水浸泡,梁女士苦不堪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梁女士将写字楼的物业、同楼层房屋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均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地板修复损失79300元和12个月的租金损失17689元。
物业方表示,在冒水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积极组织人员对事发房屋的积水进行了清理,并检查排查用电安全隐患,确保原告房屋使用安全和相应的损失降至最低,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通过事发后对于相应坑道排污管的检修检查,发现案涉管道存在人为的故意投放大量生活用纸的情形,因此案发事件显然属于多因,属于人为所导致的事件,并非是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职责所导致,所以原告梁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评估鉴定,梁女士被泡房屋的地板损失为9949元,加上鉴定费用4000元,共计13949元。法院认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写字楼共用设施负有管理、维修和养护的责任,应当保证共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此次写字楼男厕出现冒水,系因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及冲水脚踏板未回弹共同造成。该案中冒水的厕所系公共厕所,人流量大,且冒水事件发生前已有业主反馈该男厕存在堵塞情况,物业应在收到反馈后应预见存在排污管已堵塞的可能,及时对厕所排污管进行检修处理,但其工作人员仅到现场查看后,并未做进一步处理,足以证明物业并未到其应尽的维护义务。同时,对于冒水事件的发生,并非单纯因物业未尽义务维护公用设施导致主管道堵塞,难以排除第三方的因素即共用楼层卫生间的使用人使用不当,导致管道堵塞及冲水脚踏不回弹。
故法院酌定物业对梁女士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同楼层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其共同使用公共厕所,应共同维护管道的畅通,爱护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鉴于无法确认堵塞排污管纸巾的直接来源,以及由谁导致冲水脚踏板不回弹。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由事发时处于使用状态的同楼层房屋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对梁女士剩余30%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虽然梁女士提供了冒水事件发生前后的两份合同,拟证明因冒水事件导致了其租金损失,但租金数额的高低与市场行情、经济环境的因素密切相关,梁女士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冒水事件与其租金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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