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集”陷阱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09:52:54 1308

  近年来,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以房养老等旗号,面向老年群体非法吸收资金,往往给参与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笔者通过常见集资诈骗类型以案说法,揭露诈骗伎俩和手段,进行风险提示、提供防骗指南,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防骗意识和能力。

  什么是非法集资

  案例:

  2018年以来,丛某伙同他人以开设健康咨询公司及分支门店为幌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公司营利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先后推出购买保健品返利,购买旅游、体检服务返利,入股返利等多种“投资”项目,承诺按期向集资参与人返还本金、给予高息或免费提供产品、服务,并通过“融资团队”电话通知、召开健康讲座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共向900多名中老年人非法吸收投资本金合计1000多万元。法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丛某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

  说法:

  不法分子往往披着“理财”“投资”的外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温水煮青蛙”的手段面向老年群体非法吸收资金,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辨识难度加大。那么,该如何甄别这些诈骗手段呢?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四个特征要件。现实中,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三者听起来类似,但并不是一回事。在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所谓“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是对一种类型犯罪的统称,即“非法集资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所以,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处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集资罪”。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案例:

  老杨到公园遛弯时看到围了好多人,爱凑热闹的他赶紧过去看,原来是侯某注册成立的一家“理财公司”在做宣传,声称现在投资,年息能达到13%至26%。老杨一想这利息可真不少,将自己的积蓄投进去好像能大赚一笔。犹豫期间,一旁的宣传员递过来一张卡片,说有投资意向的话,本周末公司会组织大家免费实地考察游玩,于是老杨就报了名,最终交了15万元的“投资款”。然而,老杨的投资款连本带息都打了水漂,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

  说法:

  超高额的“回报率”往往具有很强的诱惑性。由于部分老年人相对缺乏法律观念,幻想一夜暴富,甚至有的明知是陷阱,仍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最终血本无归、生活无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和第四条具体列举了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行为:(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解释》同时规定,以上行为如果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成立条件,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则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理财公司”由侯某注册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投资款,导致投资参与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何避开集资诈骗陷阱

  案例:

  蔡某虚构事实,成立养老产业公司,安排员工以开发养老公寓项目等名义非法对外宣传,承诺优惠购买养老公寓床位使用权或产权,三年后退本还息。被蔡某提供的“资质材料”等宣传所迷惑,400多名老年人参与其中。案发后,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2年。

  说法:

  投资非法机构或参与上述非法活动,不仅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而且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健康需求亦无法满足。因此,特别提醒广大老年朋友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看一看”。投资前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公司资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关部门的批文、股东实力等,同时查看是否具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资格。对明显超出经营范围,频繁变换公司名称、地址、投资项目,所述理财产品子虚乌有或张冠李戴、故意夸大粉饰的,坚决做到不相信、不参与。

  二是“想一想”。投资前必须认真思考集资者宣传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合不合常理,不要被天花乱坠的假象和步步深入的诱惑所误导。对于许诺超高收益率却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交纳本金即付部分提成或利息等行为要坚决拒绝参与。在人群流动或聚集区域摆摊设点派发广告招揽资金,在宣传单上展示会议文件等来证明所推销的项目受政府支持,怂恿公众将房产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理财产品”,招揽公众到宾馆、写字楼参加“投资推介会”,群发短信介绍理财等,一般都是不法分子的欺骗伎俩。

  三是“问一问”。理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作出投资决定之前,最好咨询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切忌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一掷千金的投资,往往会酿成妻离子散、家财尽失的悲剧。一旦发现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千万不要对不法分子抱有任何幻想,给他们留下更多挥霍、转移资产的时间。应当第一时间收集合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及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经侦部门报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置工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