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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饲养8个月的公猫“变”母猫:瑕疵履行应承担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09:51:44 399

  张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下单购买了一只银渐层公猫,养了8个月后发现是只母猫,要求卖家退差价。那么双方买卖合同如何举证?张女士取猫时是否具有检查幼猫性别的责任?卖家是否构成瑕疵履行?今年7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宠物性别有“猫腻”要求退差价

  2021年2月,张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宠物店发布的一则出售银渐层宠物猫广告,便通过微信联系店主,沟通后,约定张女士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银渐层公猫幼崽,张女士支付了1000元定金。而后,她前往宠物店提猫的同时付清了1500元尾款。

  8个月后,幼猫长大,张女士将其带到医院进行绝育手术。然而,在收到术前检查单时,张女士才发现自己的宠物猫居然是一只母猫。她随即联系宠物店,要求给个说法,并要求宠物店支付宠物猫的绝育费作为赔偿。而宠物店则表示,猫是张女士亲自抱回去的,自己无须赔偿。

  根据宠物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其出售的银渐层公猫价格为2500元,母猫为1000元。张女士认为,店主应当退还差价1500元。双方协商不成,张女士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宠物店退还公猫和母猫之间的价格差1500元。

  “在交付宠物猫的过程中,宠物店没有尽到检查义务,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提了一只母猫。”张女士称,自己本可主张解除合同,但因为饲养该宠物猫的时间较长,已有一定的感情,因此仅主张宠物店退还差价。

  宠物店则认为,张女士提猫时也应自行检查猫的性别、品种、健康状况,况且在后续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张女士都未对猫的性别提出异议;此外,其在朋友圈发布的同品种母猫系帮客人转卖,1000元的价格也是客人定价,并非表示其店内售卖的宠物猫因性别不同而有定价差异。

  宠物店存在瑕疵履行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钱塘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在明知张女士要购买公猫的情况下却向其交付了一只母猫,该履行不符合双方约定。张女士据此行使瑕疵履行抗辩权合法有据,最终酌情判决宠物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张女士600元。

  审理本案的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申宁解释说,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即履行的标的物、履行行为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至不能实现合同全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的,属于瑕疵履行。

  申宁表示,本案中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反映出,张女士与宠物店约定的是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银渐层公猫,并支付了价款,那么,不论是自提还是送货,并不影响宠物店应当交付银渐层公猫的义务。对于宠物饲养者而言,宠物的性别、品相、品种等,都可能对其购买意愿产生影响。因此,宠物店向张女士交付母猫,不符合双方约定,系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形。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宠物店退还1500元差价,但是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为宠物店代客人发布的广告,该价格无法直接证明宠物店销售的公猫与母猫的差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相关规定,张女士要求减少价款存在合理性,故得到法院的酌情支持。

  买受人应妥善保存证据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申宁表示,张女士通过微信联系支付定金、现场提猫支付尾款的方式,向宠物店购买宠物猫,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通过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电子付款凭证等,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虽然宠物店提出张女士在8个月的时间内都未提出异议,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张女士在带宠物猫去医院绝育时才发现宠物店交给自己的是一只母猫,且当天就向宠物店提出异议,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故瑕疵履行抗辩权并未过期。

  申宁提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进行交易的,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应妥善保存相应记录。(□本社记者 汤瑜 通讯员 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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