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添加“精华”进行推荐,是论坛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优秀”网帖吸引用户的一大利器。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加“精华”也是一把双刃剑,只有规范使用才能不伤害自身。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加“精华”对平台责任认定产生影响的二审案件。
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着爱卡汽车网“高尔夫嘉旅论坛”板块。用户“我超级爱捷达”于2020年7月发表《如果你要去远方 新疆是个好地方》一文,该文章中使用了邓某享有权利的41幅摄影作品。而该文章被“高尔夫嘉旅论坛”版主设为“精华”帖。
邓某认为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加“精华”系一种推荐行为,网站经营者对于该网帖内容是否侵权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尽到其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此案两审法院均认为,将涉案网帖加“精华”系网站管理人员人为操作的结果,系一种推荐行为,该行为可以使用户更有针对性、更便捷地找到相应作品,亦可以使更多的用户浏览到该作品,从而扩大作品传播的范围。在此情况下,涉案网站经营者对于涉案网帖内容是否侵权应负有相应的更高注意义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健全自身网络平台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及操作权限,加强网络用户信息的审查力度,加大版权保护措施,进一步降低运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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