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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法院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支持患者诉求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09:50:28 556

  因宫外孕去做一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却导致手术纱布遗留腹中14年9个月。家住广东省珠海市的陈丽丽(化名)没想到,29岁那年做的宫外孕手术,会让自己受这么多罪。术后,她先是腹部出现无法查明原因的如乒乓球大小的肿块,然后是十余年后因肿块造成的腹腔粘连、肠梗阻,最终导致80厘米的小肠被切除。

  然而,由于时间久远,陈丽丽在珠海市某医务所(以下简称医务所)做宫外孕手术的相关病历、票据均已遗失,涉案医务所不承认曾为陈丽丽做过手术,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手术疤痕还在,手术部位也在,陈丽丽仅因遗失病历资料等直接证据就差点陷入无法维权的困境。所幸,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主审法官并没有仅因无法提供病历等直接证据驳回陈丽丽的诉请,而是通过日常经验法则和案件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推理论证,确认了纱布来源,使陈丽丽讨回了公道。

  纱布遗留腹腔14年9个月

  陈丽丽现在还记得那次不正常的腹部剧烈疼痛。

  2020年12月14日凌晨三四点钟,陈丽丽被腹痛疼醒,先后前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及珠海市人民医院就诊,检查结果均显示其右上腹部有肿块,“性质待查”。

  两家医院检查出的肿块,自宫外孕切除一侧输卵管手术之后就存在于陈丽丽的体内,已经十余年。2006年3月,被确诊为宫外孕的陈丽丽曾在自家附近的医务所做过切除左侧输卵管手术,并在医务所住院5天。

  陈丽丽回忆,自从那次手术之后,她一直觉得右腹部有一个鼓起的包块,能直接用手摸到,“像乒乓球一样大的东西,当时也不痛,但是能感觉到有东西。”

  目前能证明陈丽丽腹部肿块最早存在的证据,是她在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的住院病历。2007年5月,也就是做完宫外孕手术1年多后,陈丽丽在珠海市妇幼保健院顺产二胎,病历记载:“06年3月因宫外孕切除左侧输卵管”“孕妇右中腹部偏上可见10.1×9.3×5.6厘米囊性包块”“起源待查”。

  多年来,陈丽丽一直对腹中肿块有疑虑,一度担心是恶性肿瘤。不过,不管是宫外孕手术后在医务所的B超检查,还是在其他医院的检查,都无法查明原因。

  直到因腹部剧烈疼痛在珠海市人民医院通过手术切除肿块,病理检验显示“小肠肿物大小约9×8×8,肿物中央见一灰黄灰褐破碎的纱布样物”,陈丽丽才知道这个在她体内存在14年9个月的肿块是纱布。

  由于纱布遗留在腹腔多年,造成腹腔粘连、机械性肠梗阻等损害,陈丽丽的小肠被切除80厘米。陈丽丽就此向法院起诉,一审过程中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显示为九级伤残。

  陈丽丽说,由于距离宫外孕手术已经过去14年9个月时间,当时在医务所住院的相关病历、票据均已遗失,她无法说出准确的手术及住院时间。不过,她回忆起一个重要细节,做完手术不久后,医务所门上贴了封条,可能受过行政处罚。

  二审审理过程中调取的证据显示,2006年7月,医务所因“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术”被行政处罚。彼时这家医务所成立4年,当时并没有实施手术和母婴保健的相关资质和条件。

  病历资料遗失面临举证难题

  腹部为何会有纱布?由于肿块是在医务所做完手术后出现,陈丽丽很自然地想到纱布是在医务所做手术时遗留的,“(我)肚子上只有一个刀口,只在医务所做过(开腹)手术。”

  2021年5月,陈丽丽将医务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6.3万余元。

  不过,医务所并不承认曾为陈丽丽做过宫外孕手术。本案一审开庭时,医务所法定代表人胡某到庭应诉,胡某称宫外孕手术需要麻醉,医务所一直没有做过宫外孕相关手术,也没有住院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能证明陈丽丽2006年在医务所就医并进行手术的最直接证据是相关病历、票据等就医凭证。不过,按照陈丽丽的说法,由于时间较久,其间多次搬家,病历、票据已经丢失,当时支付医疗费主要是现金,也无法提供支付诊金的证据。

  而医务所也表示,当时的病历均为纸质,没有保存,无法提供2006年的病历。

  陈丽丽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兰说,她相信陈丽丽说的是事实,但从法律上来说,要用证据证明,而如何在没有病历、票据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证明陈丽丽曾在医务所做过手术是案件的难点。

  高兰说,他们提供了陈丽丽2007年5月在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及2020年12月在珠海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两份病历记载陈丽丽在尚不知晓腹中遗留纱布的情况下,自述2006年3月因宫外孕切除左侧输卵管,后者还明确记载是在医务所进行的手术。

  一审开庭时,陈丽丽方面还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一位证人在陈丽丽做完宫外孕手术第二天曾去医务所看过她,另两位证人均听说她在医务所做手术的事,还有一位证人摸过陈丽丽手术后腹部出现的肿块。

  不过,医务所方面认为,三位证人与陈丽丽及其丈夫均为朋友关系,三份证人证言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虽然珠海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记载陈丽丽在医务所做手术的经历,但该内容是陈丽丽向医院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她曾在医务所就医事实的依据。陈丽丽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医务所存在医患关系,要求医务所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为了确认陈丽丽和医务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一审法院也做过多种努力。据了解,案件审理期间,一审法院要求医务所提供当年的住院病历、医务人员名册,承办法官也曾前往医务所调取病历资料,但医务所没有提供任何病历或收款记录,也未提供人员名册。一审法院还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以确认相关事实。不过,相关部门仅对病历保管年限及医务所注册情况进行概括性回复,未能提供妇科执业人员名单等具体信息。

  最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丽丽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其与医务所存在医患关系,对其诉请不予支持。陈丽丽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确认纱布来源

  2022年2月16日,本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主审法官、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伟民通过日常经验法则和案件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推理论证,确认了陈丽丽体内的纱布是在医务所做宫外孕手术时遗留腹腔的主张。

  郑伟民介绍,普通民事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后,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这一证明标准,是在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完全还原“客观真实”情况下,基于对事物发展盖然性规律的科学认识所确立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规则。

  郑伟民说,本案手术发生在十多年前,患者的病历和收据均已遗失,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患者在医务所实施宫外孕手术,所以只能依靠患者提交的其他间接证据判断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从而判断纱布是否为医务所手术时遗留在患者体内。

  该院审理后认为,陈丽丽2007年5月、2020年12月在三家不同医院就医的病历均记载其右腹部存在囊性包块,证明腹腔中的纱布2007年5月之前已经存在。根据日常经验法则,除经开腹手术外,较大块纱布并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进入人体腹腔并留存十余年之久。陈丽丽两次分娩均为顺产,病历证实她曾经做过切除左侧输卵管手术。陈丽丽两次入院记录均自述2006年3月因宫外孕切除左侧输卵管,其中一次入院记录还明确记载是在医务所进行的手术。在不知道腹中遗留纱布的情况下,陈丽丽的病史自述与她在三家不同医疗机构就医时病历记载的病况相符。

  另外,该院认为,医务所否认该所可以实施宫外孕相关手术,但陈丽丽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证明医务所在陈丽丽主张的手术时间段曾因“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术”被行政处罚,医务所在该时间段确实实施了超出其核准登记的诊疗活动,医务所的说法与既往事实相矛盾。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医务所向陈丽丽赔偿医疗费等损失5.5万元。陈丽丽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二审不予审处,可另行起诉主张。

  郑伟民介绍,本案原告因医务所的过错,承受了长达十余年的痛苦,如果仅因其无法提供病历等直接证据就驳回其诉讼请求,会造成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负有医疗事故责任的医务所逍遥法外,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特别是二审中调取的证据证明医务所同时期因“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术”被行政处罚,印证了原告主张的真实性。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郑伟民建议,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同类案件,不能一味否定证人证言和其他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而应当通过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如果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当事人的主张应予确认。(□本社记者 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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