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周凌云 姜饶伟 方江琪)担保人替债务人清偿高利贷,债务人是否应当偿还超出法律范围的“高额利息”?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陈某归还万某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支付利息。
万某和陈某是多年的好友,陈某因急需用钱,便向好友万某求助。了解陈某的情况后,万某将陈某介绍给自己的朋友汪某。经过沟通,陈某向汪某借款4万元,并按照1万元每天100元的标准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100天。万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对陈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却表示自己一时半会儿无法归还。万某便东拼西凑将4万元本金和4万元高额利息归还给汪某,陈某也向万某出具了8万元的欠条,表示一定会按期归还借款。
后来,陈某了解到法律明令禁止高利放贷,对于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考虑到自己的还款能力,陈某便找到万某,向其说明了法律规定,表示自己只能承担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不再归还超出部分的利息。但万某认为,陈某应当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万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本金及利息8万元。
开化县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行为,属于高利放贷,对于超出法定利率的高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债务人也不用承担清偿责任。陈某无法归还借款,作为担保人的万某只需连带清偿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且在归还后有权向陈某追偿。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已经支付了高额利息,可以根据债务人的主张冲抵本金,也可以要求返还。万某向汪某支付的高额利息,应当以不当得利向汪某起诉追回,要求陈某承担的主张于法无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高利贷,是指借款的利率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超过了法律保护利息上限的行为。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是民法典明令禁止的债务,不能赋予其合法性。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其利率应当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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