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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在利欲中沉沦的“白衣天使”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0 16:02:27 1104

这个端午节,浙江省绍兴市上虞中医医院原院长张龙君,副院长陈安、赵志刚是在高墙内度过的。就在几天前,上虞区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张龙君、陈安、赵志刚有期徒刑十年、二年零八个月、二年零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30万元和35万元。张龙君的弟弟张善君也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龙头没带好,“好”医生成为阶下囚

张龙君曾立志从医救死扶伤,他曾是患者口中赞誉有加的“好医生”,也是上虞骨科界有名的学科带头人。可就是这样一位被诸多光环笼罩着的“成功人士”依然逃不过贪欲的控制,他一步步走向贪婪的深渊,直至泥足深陷。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间,张龙君利用担任绍兴市上虞中医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和医疗耗材使用、人事安排及工作调动、医疗资源调配和后勤管理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3万余元、港币12.3万元、美金1000元和金项链一条。

一院之长张龙君没带好头,和他一起被立案的还有该院两名副院长陈安和赵志刚。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陈安利用担任上虞中医医院副院长兼五病区主任、药事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中医医院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事项上,为个体医药代表夏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和财物,合计人民币64.63万元、美金2000元。

2008年至2015年期间,赵志刚利用担任上虞中医医院副院长、药事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上虞中医医院药品采购等事项上,为个体医药代表白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70万余元。

弟弟靠着院长哥哥“生财”

张龙君的弟弟张善君在利益面前也难以独善其身。近日,上虞区法院一审判决显示:2012年,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把其生产的大容量注射液(俗称大输液)引进上虞中医医院,找到了时任绍兴市某医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张善君,请他说服他的哥哥张龙君,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其每袋0.6元的回扣。后张善君成功说服张龙君。张龙君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时任副院长陈安与该公司违规签订大输液的合作协议。张善君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所送人民币共计2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善君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何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办案检察官解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为了有力打击贿赂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将游离于犯罪边缘的“裙带关系”纳入了刑法,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送钱的也没逃脱法律制裁

在查处受贿的同时,上虞区检察院依法查处行贿犯罪,对涉及此案的多名行贿人依法立案侦查。行贿人之一、个体医药代表白日中因犯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一审获刑一年零二个月。2008年至2009年期间,白日中在与上虞中医医院药品采购的经济往来中,为使代理的药品能够在该医院扩大销售量,采用支付药品回扣的方式,先后多次送给赵志刚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余元。该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2010年至2015年2月,白日中为使自己代理的药品能够在上虞中医医院扩大销售量及该院三病区能够大量使用其药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采用支付药品回扣的方式,先后多次送给上虞中医医院三病区现金人民币共计35万余元。该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何为“对单位行贿罪”?办案检察官解释,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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