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纠纷
以下情形构成业主撤销房屋购买意愿的合理理由:
1、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
2、由于开发商未能提供足够的法律证明及审批文书而导致购销双方签署的合同失去效力;
3、未经购房者许可,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建筑设计;
4、若购房者始终未能获得相应的房产所有权证;
5、业主无法获取信贷资金进行按揭;
6、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与预测量间的差异大于或等于3%;
7、购买房屋的质量未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8、经过专业检测,发现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9、房屋质量问题对实际居住产生了严重影响;
10、开发商将该房屋设定抵押。
关于房屋购买撤销的相关程序如下:
1、提交撤销申请购房者可选择以书面信件、电子邮件或者实时通讯工具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递交撤销购房的请求。
若由于开发商的责任直接导致房屋购买的撤销,则费用损失应由开发商负担,其中包含可能引发的分期偿还贷款利息、首期购房款的活期存款利率以及缴纳的各项购房税款等多项支出。
2、办理撤销房屋购买手续业主提出撤销房屋购买意愿的要求之后的15天内,房地产公司应无条件地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同时需全力协助业主实现与金融机构解约或终止购房合同的相关手续,在此期间,如相关文书或手续尚未正式签署之前,开发商应该代为向债务融资机构支付该时点所负担的每月贷款本金与利息。
3、开发商归还房屋购置款项在业主发出撤销购房通知书后的两周以内,开发商应该将购房款全额返还给业主,并在得到认可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协助下完成所有还款环节。
如出现前述措施无法顺利实施的情况,自业主发出撤销房屋购买通知书的第16日开始直至获得全部购房款为止,开发商应按照每日总购房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比率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档;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退房的条件及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合理退房之理由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逾期交房时间超出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
2.开发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和审批证明,从而导致合同效力的失效;
3.开发商未经购房者事先同意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4.购房者未能顺利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
5.购房者无法正常获得所需贷款;
6.实际测量的住房面积与原预测面积的差异大于百分之三;
7.房屋本身的材质或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8.卖家在买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物业作为抵押物转让给了其他第三方;
9.开放商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存有欺骗行为;
10.卖方故意掩盖将其出售的房产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真相;
11.实际房屋户型与原始设计图不符,以及相关空间大小超过了先前约定误差的允许范围;
12.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使得购房者无法实现购买该房产的初始目的。
就退房的详细流程而言,经过严格程序必不可少,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由买房者以书面形式(例如通过挂号邮件、传真的方式)向开发商提出明确的退房通知;尔后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开发商必须按照买房者原先支付的整笔房款,无任何附加条件地归还,同时全权负责协助买房者与贷款银行完成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所有必要手续。以此实现购房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以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以下情形构成业主撤销房屋购买意愿的合理理由:
1、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
2、由于开发商未能提供足够的法律证明及审批文书而导致购销双方签署的合同失去效力;
3、未经购房者许可,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建筑设计;
4、若购房者始终未能获得相应的房产所有权证;
5、业主无法获取信贷资金进行按揭;
6、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与预测量间的差异大于或等于3%;
7、购买房屋的质量未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8、经过专业检测,发现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9、房屋质量问题对实际居住产生了严重影响;
10、开发商将该房屋设定抵押。
关于房屋购买撤销的相关程序如下:
1、提交撤销申请购房者可选择以书面信件、电子邮件或者实时通讯工具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递交撤销购房的请求。
若由于开发商的责任直接导致房屋购买的撤销,则费用损失应由开发商负担,其中包含可能引发的分期偿还贷款利息、首期购房款的活期存款利率以及缴纳的各项购房税款等多项支出。
2、办理撤销房屋购买手续业主提出撤销房屋购买意愿的要求之后的15天内,房地产公司应无条件地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同时需全力协助业主实现与金融机构解约或终止购房合同的相关手续,在此期间,如相关文书或手续尚未正式签署之前,开发商应该代为向债务融资机构支付该时点所负担的每月贷款本金与利息。
3、开发商归还房屋购置款项在业主发出撤销购房通知书后的两周以内,开发商应该将购房款全额返还给业主,并在得到认可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协助下完成所有还款环节。
如出现前述措施无法顺利实施的情况,自业主发出撤销房屋购买通知书的第16日开始直至获得全部购房款为止,开发商应按照每日总购房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比率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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