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纠纷
一、房屋因质量问题坍塌谁负责
若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导致崩塌,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建筑物的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这两个单位需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起连带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在建设方与施工方已经作出赔偿之后,发现还有其他相关的责任方存在,那么他们便有权向这些未被追究过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房屋因质量问题引起渗水,如何追责
若房屋本身表现出品质欠佳并存在渗水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规范,责任方应为开发商或者房屋所有者。当房屋处于正常的使用环境之下时,屋面防水工程、具有防水需求的卫生间、卧室以及外立面防渗漏等部分的保修期限为五年。而对于屋顶渗漏这一现象而言,它恰好属于开发商工程质保所涵盖的范畴之内。
然而,如果超过了上述保修期限,则需要由房屋的所有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此外,若是由于楼上楼下业主对室内进行装修施工或是实际使用行为导致的渗漏情况,那么相关责任也就应当由这两层住户共同承担。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若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导致崩塌,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建筑物的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这两个单位需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起连带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在建设方与施工方已经作出赔偿之后,发现还有其他相关的责任方存在,那么他们便有权向这些未被追究过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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