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司发邮件解除劳动合同称双方协商一致 被判支付赔偿金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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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401228075公司连续分配了多个任务并要求7日内完成,袁某未能按时完成并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后期工作,公司以此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岗位调整前为团队长,调整后为个人贡献者,原告的岗位调整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被告将原分配给团队的任务分配给原告个人,虽然是为了个人业绩,但是任务量和技术性上个人能否完成,原告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因此从主观上来说不能说原告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李彦宏法官提示,即使员工对于分配的任务未能按时完成或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能胜任某项工作,用人单位也负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员工技能的义务,应给予员工一个适应和学习提高的机会,担负起其应有的职业培训职责,而不是简单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一家公司仅以向劳动者邮箱发送协商解除协议,主张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协商依据不足,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这是北京密云法院在4月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一起相关案例。 2018年5月2日,凌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税前薪资为每月23000元。 2021年1月21日,某科技公司人事部通过电子邮件向凌某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与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你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等事宜,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处理。 凌某认为该公司并未与其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向其邮箱发送解除通知,属于违法解除,故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凌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主张系与凌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凌某对此不予认可,因电子邮件的发送与接收功能具有自动性,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解除通知的行为并未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过程,凌某对此只能被动接受。 因某科技公司已与凌某解除劳动合同,凌某在工作交接单签字的行为仅是对双方交接工作的确认,并不代表与某科技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故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系与凌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凌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相互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所谓协商一致,顾名思义,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而非任何一方单方决定。 实践中,有些单位认为以快递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协商解除协议,只要劳动者签收快递或接收邮件就视为劳动者接受了协商解除协议,或者在协商解除协议中写明逾期不回复或不签字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 上述操作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签订书面协议,就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应支付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工作交接时间、保密条款或竞业限制条款、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条款等明确约定,通过签订完善的协商解除协议书避免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