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遇劳动者抱团维权公司致歉 三名前员工主动降低索赔金额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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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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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401228075近日,北京通州警方通过缜密侦查,抓获两名盗销电动自行车嫌疑人,追回被盗电动自行车11辆。公共区域视频显示,当天上午,该可疑男子长时间在物资学院地铁站附近徘徊,过程中将3辆电动自行车推到距离案发现场较远的路边。随后,该男子又来到通州北关地铁站,以同样的方式盗窃2辆电动自行车。经审讯,嫌疑人陈某某(男, 30岁)如实供述了其在通州北关地铁站和物资学院地铁站附近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随后,根据陈某某的供述,民警来到河北省燕郊镇某小区一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将收赃嫌疑人王某某(男, 38岁)抓获,并现场查获涉案电动车11辆。与此同时,一旦发现车辆被盗,要及时拨打110报警。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公司经营困难后,为三名年轻人下调工资标准。一同辞职之后,三人将公司起诉到北京西城法院,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孙某、刘某及侯某分别于1995年、1993年、1992年出生,三人就职于北京某技术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0年以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下调了绩效工资并且取消餐补。2021年3月5日,三人一同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未足额支付工资。 2021年4月25日,三人均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餐补、绩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三人均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正常支付三人的经济补偿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绩效工资,不再支付餐补。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在案件开庭过程中,北京某技术公司表示因疫情影响,导致项目进展迟滞,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故未在与侯某等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降低了绩效工资,对三人表示歉意。 侯某等人对公司的困境表示理解,也主动降低了金额。经北京西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即时履行协议。 本案中,孙某、刘某及侯某三人在公司无法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一同辞职一同申请仲裁。而三人在了解公司的不易后,能够主动降低请求数额,促成调解的达成及履行,一方面能够让自己的合法权益早日落地,另一方面也给了公司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法官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谅互让、共渡难关的做法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