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劳务报酬难给付 法院划扣被执行人理财型保险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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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401228075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线上召开“人身保险合同执行机制”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人身保险合同执行概况及工作成效,通报执行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朝阳法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其不属于可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保险人(保险公司)作为协助义务的主体,基于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的协助行为,不属于《保险法》中所列解除合同的行为,据此,依法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执行异议。法院对保单现金价值采取扣划、提取措施的,保险公司作为协助义务人,应予协助。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线上召开“人身保险合同执行机制”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人身保险合同执行概况及工作成效,通报执行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刘某申请执行程某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向程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等法律文书,程某未主动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状况。 经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程某名下没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常见的可供执行财产,但有一份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累计缴纳保费20万余元。 为依法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在冻结被执行人程某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达三个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的情况下,朝阳法院依法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强制解除被执行人程某名下保单合同,并将保单现金价值划拨至指定账户。该保险公司依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解除了与被执行人程某的保险合同,并将保单现金价值14.8万余元划拨至朝阳法院指定账户,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商业保险兼具储蓄、理财、避险等多项功能。执行中,商业保险的保单应当被认为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解除合同后的退保金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绝大多数不属于执行豁免的范围。因此应当允许法院在执行中对投保人为被执行人的保单的退保金或者现金价值予以执行。 本案中,法官综合考量了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与保单现金价值的相当性,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最大限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