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保险公司提异议 强制解除有依据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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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401228075凌大爷自幼智力残疾,姐姐凌老太作为其监护人与凌大爷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凌大爷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凌老太。且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凌老太作为凌大爷的监护人,接受凌大爷赠与的行为并非为维护其利益,故不应处分凌大爷的财产。目前立法未明确细分监护人的职责内容,现实生活中诸如隐匿被监护人证件、擅自出租、出售被监护人房屋等行为难以被追责,如何区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存在困难。综上,凌老太与凌大爷签订的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线上召开“人身保险合同执行机制”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人身保险合同执行概况及工作成效,通报执行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张某申请执行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向某保险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强制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涉案保单保险权益,并协助扣划涉案保单现金价值261.6万元至指定账户。 收到裁定后,该保险公司向朝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请求法院撤销强制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朝阳法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其不属于可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保险人(保险公司)作为协助义务的主体,基于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的协助行为,不属于《保险法》中所列解除合同的行为,据此,依法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执行异议。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就是代替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进行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本案中,保险的现金价值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法院对保单现金价值采取扣划、提取措施的,保险公司作为协助义务人,应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