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日,北京大兴法院民一庭在审理某公司诉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针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处罚。 原来,该案被告王某称双方曾在劳动监察大队调解下,就案件纠纷达成调解书一份,并由其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该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制作的《证明书》。经过线上庭审后,承办人蒋怡琴法官认为该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为查明事实,承办人就上述材料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核实。劳动监察大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证明书》并非其出具,虽有组织调解一事,但其并未参与具体调解,更未出具相关文书。
承办人随后向被告代理人询问,代理人经与被告王某之子核实,确认该《证明书》上签字系王某之子所为,并非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本人签署。后承办人将被告王某、代理人申某、王某之子传唤到庭,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三人均承认错误并具结悔过,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大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伪造证据的直接责任人王某之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收到处罚决定后,王某之子主动全部缴纳了罚款。 在线审理模式对证据审查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实施均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是线上庭审的规范性、严肃性不因场所的改变而降低。大兴法院坚决打击伪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维护法庭尊严,保证公正裁判,同时也大力倡导诚信诉讼,引导当事人实事求是参加诉讼活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展现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