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孩子的父亲没有到场提供相关证件,医院拒绝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北京西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医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段女士与张先生,于2020年7月28日结婚。2021年2月27日,段女士在医院分娩一女婴。段女士要求医院为女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以新生儿父亲未到场,且段女士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为由,未予办理。段女士不服,向北京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经审理查明,在本行政案件诉讼之前,段女士还有一场离婚诉讼。2021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段女士与张先生系初婚,2021年2月27日原告段女士生育一女。法院判决段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女儿由段女士抚养。 在此情况下,北京西城法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能够确认张先生与女儿之间的父女关系,被告医院以原告段女士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证原件为由,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医院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新生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判决生效后,法院督促医院及时履行判决,现判决已履行,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北京市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市、区(县)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姓名、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父母情况等信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用以证明出生人口的自然状况和血亲关系,既是新生儿依法获得国籍、社会保障以及户籍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的医学依据,也是国家进行人口管理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在教育、就业、养老等方面实现社会利益的有序分配。因此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具有明显的公共管理职能。 医院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其承担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当事人对医院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新生儿父亲拒绝出面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作为签发机构,在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能够确定新生儿父母的身份的情况下,应当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告医院拒绝为原告段女士之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