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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女子在朋友圈含沙射影辱骂同学升级成群聊骂战 闹上法庭后被判相互赔偿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21:44 225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两女子昔日同窗,却因为一条未指名道姓的朋友圈反目成仇,不仅在群聊中互相攻击谩骂,最后还闹上法庭。8月11日,小编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该案目前已审结,法院判决被告徐女士赔偿原告赵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赵女士赔偿被告徐女士精神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18000元,双方于共同所在的聊天群中互相赔礼道歉。判决后,被告徐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赵女士与徐女士为同专业同学,毕业后二人都从事同一领域工作。2020年9月8日,赵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了一条侮辱性言论,引来多位微信好友前来“吃瓜”,并纷纷在评论区讨论所指为谁。   当日凌晨2点,徐女士通过二人共同好友得知此事,并在下午于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对赵女士的“爆料”进行了澄清式回应。由于情绪激动,徐女士的言论同样带有诸多侮辱、攻击性用语。   当日晚上,二人在某包含33人的同学群中用语音、文字等方式多次互相侮辱、谩骂,话语粗鄙、不堪入目。因二人交际圈多有重合,事情发生后,许多曾经的同学与校友都来询问涉案朋友圈的真实性,甚至与两人不相熟的人也知晓了此事,引发了广泛讨论和传播,对二人的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一定影响。   事后,赵女士将徐女士告上法庭。赵女士认为,她发布了一条跟徐女士无关联的朋友圈信息,但徐女士擅自发布朋友圈信息回应并借机污蔑,同时还在同学群中对其数次辱骂,以上举动侵犯了赵女士的名誉权,要求徐女士赔偿2。5万元并公开道歉。   徐女士辩称,此纠纷是赵女士先行挑起的事端。虽赵女士未明确对自己指名道姓,但赵女士涉案朋友圈言论中使用之前确实发生在徐女士身上的事情用于描述被辱骂对象,以含沙射影的方式进行指代,使得众多熟悉徐女士的同学好友产生联想,借此得知赵女士就是在辱骂自己。徐女士在同学群中辱骂赵女士则是被迫反击。徐女士因此事长期失眠并产生抑郁倾向,遂对赵女士提起反诉请求,要求法院追究赵女士对其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二人提交的证据,从案外人与徐女士的聊天记录以及赵女士侵权朋友圈的评论中可以看出,虽赵女士未明确指称其内容所针对的当事人是徐女士,但二人的好友可通过赵女士发布的朋友圈内容、徐女士于纠纷前在自己朋友圈发布的相关内容,确定赵女士上述发布内容所指之人即为徐女士,因而赵女士此举确实侵犯了徐女士的名誉权。   尽管赵女士发布不当言论在先,徐女士为维护自己名誉形象在后,但是同样采用了人身攻击的方式,且用词侮辱性极强,明显属于维权不当,已经超出合理且必要的范畴,并对对方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故亦需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徐女士赔偿赵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于二人共同所在的聊天群中公开向赵女士赔礼道歉;判令赵女士赔偿徐女士精神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18000元,并于二人共同所在的聊天群中公开向徐女士赔礼道歉。判决后,徐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告诉小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女士与赵女士在各自朋友圈及共同所在的班级聊天群中互相侮辱、谩骂,对双方的社会评价和心理感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案中,徐女士与赵女士系同学关系,比起一般社会人际关系,在社交平台上交往时本应更加亲密友善,礼貌相待。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倡导公民行为需遵循文明、友善原则,倡导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此种倡导也涵括网络世界。在网络社交平台中,信息发布与传播更加便捷快速,公民应更加自觉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约束自身言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选择在包含共同朋友同学的微信朋友圈与聊天群中采用贬损言辞互相攻击对方,对于和谐网络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不言而喻。故而对在网络环境里不加约束随意攻击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行,有必要进行司法规制,以清朗社会风气,呼吁文明传统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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