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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三兄弟合伙开公司反目成仇 一人举报虚开发票三人获刑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21:12 1177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兄弟三人合伙开公司后因经营理念上出现分歧反目,其中一人揭发了三人合作期间虚开发票,后三人均以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了该案,三人因虚开发票罪被提起公诉,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徐某、姜某、李某三人系朋友关系,2018年三人商量合伙开办一家餐饮公司。2020年,由于疫情暴发,公司生意受到了影响。2021年4月,徐某向银行申请了200万元的贷款,但是银行贷款在公司账户里,使用起来有诸多不便,三人便想把公司账户的钱套出到私人账户。   姜某的朋友孙某名下有一家建筑公司,三人商量好后由姜某出面让朋友以装修的名义与自己的餐饮公司签订合同。2021年6月,孙某与姜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孙某的建筑公司为三人开办的餐饮公司提供装修服务,合计金额130万元。合同签订完毕后,三人将公司账户里的130万元支付给孙某,孙某扣除税点之后将剩下的123万转至姜某的个人账户,同时向餐饮店开出了1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130万。   2021年8月,由于三人在经营理念上出现分歧,李某私自开办了另一家餐饮公司,并从原来的餐饮公司招募员工,徐某和姜某知道李某挖墙脚的事情后勃然大怒,二人商量撤销李某的股东资格,并把李某告上法庭,李某知道自己被告上法庭后于2021年11月前往公安机关向民警揭发了三人之前虚开发票的事情,经过调查三人均以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022年4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姜某、李某虚开发票罪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三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对税收违法“黑名单”虚开发票当事人,依法采取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等措施。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采取以下措施: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构成虚开发票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有些目光短浅的老板对于“避税”十分热衷,甚至头脑发热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偷税漏税,会计人员务必坚守职业道德,要向老板说明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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