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当中介挣差价,“零零后”女生与他人合伙卖笑气被判刑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0 1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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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2月20日22时许,在外省参加某公司培训班的顾某某(女, 43岁)携其子( 9岁)返京。当晚,母子二人与丈夫赵某(男, 46岁)共同居住在西城区家中。后顾某某母子相继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赵某被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目前,西城警方已对顾某某和赵某依法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我不会制作笑气,就是当中介挣差价。”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2月26日公布了一起卖笑气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2000年出生的女子杨某某从最开始自己吸笑气,到后来因想挣钱,于是先是自己卖笑气,销售5.4万余元,获利8000余元。之后又和另外两人合伙卖笑气,销售3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另外两人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 大兴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非法售卖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销售5.4万余元,获利8000余元。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黄某某,在未取得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向大兴区的马某等人非法出售一氧化二氮,销售3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 杨某某是如何走上卖笑气的违法犯罪道路的呢?据其供述,她在2019年6月开始吸笑气,同年10月,她因为想挣钱,开始向外出售笑气,“我不会制作笑气,就是当中介挣差价。” 于是,杨某某在微信上联系买家和有笑气的卖家,“我在上家给的价格基础上,一箱加价50到150元出售,一般通过闪送发货。” 杨某某还说,一箱笑气是30盒,一盒10小瓶,上家价格是750元到1100元不等,发货时间不同,价格也不同。 杨某某是如何和王某和黄某某走到一起,共同卖笑气的呢? 男子王某比杨某某小一岁,据其供述,2020年2月,他在微信上和杨某某说想和她一起卖笑气,“因为我知道她有销售渠道,我说由她当主管销售,我负责联系进笑气和财务,她同意了。” 按照王某的说法,他联系了“黄哥”,即黄某某,对他说干一些事情,需要投资,盈利之后一起分红,“黄哥同意了,后来我就在微信上拉着黄哥、杨某某建了个微信群,在群聊里,我先提出我们一起经营笑气,他们也同意了。” 男子黄某某也是2000年出生,据其供述,王某从他这里借钱时,他并不知道王某经营什么项目。后来王某没有还钱,追问之下,才知道钱用来经营一氧化二氮了。黄某某共向王某转账7.5万多元。 2020年5月7日,杨某某在其暂住地被抓获,警方当场查获并扣押一氧化二氮10780瓶。同年5月29日,王某被抓获,6月4日,经电话传唤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均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当庭有认罪表态,酌予从轻处罚,其自动投案,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仅对其自动投案的情节酌予从轻。 同时,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黄某某在非法经营活动中虽行为不同,但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形,因此,三被告人均系非法经营的正犯。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王某、黄某某三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王某、黄某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后没收。 一审宣判后,黄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