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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单位能否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1 15:03:27 1090
  法官:

  你好!

  我于2006年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9月1日止。2008年8月30日,公司向王小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书》,并称公司与我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9月1日届满,终止双方合同。同年9月2日,我前往医院检查,证实已经怀孕12周。当日我便向公司出具医院相关诊断证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在收到有关申请后,告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我事后去医院诊断的行为,为劳动关系终止后的行为,不具有恢复劳动关系的效力。请问,如果单位不同意回复劳动关系,我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吗?

                            王小姐

  王小姐:

  你好!

  虽然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不知道你怀孕的事实,但是2008年9月2日医院的诊断证明已经证实你在劳动合同期内已经怀孕的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和第42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为止。因此你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拒绝,将被视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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